黑工程院发〔2019〕32号 各二级学院,各系、部、处及直属单位: 《黑龙江工程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经2019年第十九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发出 |
黑龙江工程学院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黑龙江省省属高校 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黑高工委联字[2013] 12号)、《黑龙江工程学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黑工程院发[2019]1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任命的二级单位或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担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通过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部门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先离任后审计。 第九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每年年底前,组织部应当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计划,与审计处协商,确定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计划,由审计处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遇有干部调整,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部可单独提出审计计划。 (二)因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需要必须增加审计项目的,由纪检监察处、组织部与审计处商定后实施。 (三)组织部应当根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依据、对象、范围、重点以及有关事项。 遇有干部信访工作需要,纪检监察处按程序提出书面委托,由审计处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如需委托社会审计实施,经校长批准后由审计处按相关规定办理委托事宜。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干部的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以最近一个任期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向前追溯。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做到诚信正直、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配合审计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不得以任何理由抵制、拒绝、阻挠和拖延审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或部门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按其岗位特点、职责及其所在单位或部门类型、职能等情况确定审计内容。主要内容有: (一)本单位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四)有无“小金库”情况; (五)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及执行和效果情况; (六)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政自律情况; (七)资产配置及使用情况 (八)资产处置情况 (九)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组织部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制定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组应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根据审计的项目规模、时间跨度、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审计组可开展必要的审前调查。 第十六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通知书报校长批准。在开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及个人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要求准备有关资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当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由组织部召集,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职单位或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宣布学校的委托审计决定,安排审计工作的相关事项,同时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述职及原任职单位或部门有关同志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组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实施审计,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审计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长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撰写审计报告。 第四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终结后,审计处应出具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状况等;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或部门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部门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 (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或部门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有关改进建议; (七)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正确运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就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原任职单位或部门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原任职单位或部门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单位或部门的反馈意见或复查申请等进行核实、研究,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协助审计。审计处核定审计报告,由校长审批后,提交校党委会。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及时抄送组织部, 必要时可抄送被审计人、被审计单位等相关部门。结果中反映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涉及领导干部违规违纪的情况,应及时抄送纪检监察处,由纪检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纪检监察处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报告,应及时抄送纪检监察处。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整理成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有关领导干部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校办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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