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工程院发〔2019〕11号 各二级学院,各系、部、处及直属单位: 《黑龙江工程学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修订)》经2019年第六次校长办公会研究,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二届107次(2019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发出 |
黑龙江工程学院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其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处及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审计处在学校党委、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校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以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经校长批准,审计处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也可在校内外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员或兼职审计员。 第七条 学校应当保障审计处及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 第九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学校应予以表彰。 第三章 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审计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四)对基本建设工程、大中修工程项目的拦标价进行审核,对基本建设工程、维修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等;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协助校长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党委、校长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党委、校长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校长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 第十六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校长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规定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校长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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