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工程院发〔2019〕33号 黑龙江工程学院关于印发 《内部控制审计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系、部、处及直属单位: 《黑龙江工程学院内部控制审计办法(修订)》经2019年第十九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发出 |
黑龙江工程学院 内部控制审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学校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工作,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和《黑龙江工程学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修订)》(黑工程院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所进行的了解、测试和评价活动。 第二章 内部控制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第三条 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程序: (一)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审计主体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成、进度安排和经费预算等,经校长批复后组织实施; (二)组成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人员实施现场审查,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五)汇总审计结果; (六)编制审计报告,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做出评价。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活动的自查,于现场审计前提交最近一次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结合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确定审计内容及重点,实施内部控制审计。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综合运用访谈、问卷调查、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以确保证据的充分和适当。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工作,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提供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三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审计 第七条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是否相互分离,是否履行“三重一大”相关规定; (二)岗位责任制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关键岗位轮岗制度是否建立或采取替代措施; (三)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四)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五)授权审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是否明确。授权审批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随意审批情形; (六)是否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以加强内部控制。 第四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审计 第八条 预算业务控制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对各类经济活动实行预算管理; (二)预算编制是否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预算调整程序是否规范; (三)是否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有效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四)是否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 (五)是否建立预算执行结果分析及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九条 收支业务控制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收入支出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由财务部门集中核算,是否存在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现象; (三)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有无坐收坐支、挪用、私分的现象; (四)各项支出是否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大额度支出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五)是否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各类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是否履行规定手续。 第十条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是否对政府采购业务实行预算与计划管理; (三)是否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并按照权限签订采购合同; (四)集中采购项目是否经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等相关手续,并做好各业务环节记录; (五)是否对采购业务实施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控制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是否对各类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三)是否建立资产台账,购入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账,是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各类资产的配置、使用、调剂、租借和处置等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五)是否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是否定期对账,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六)是否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论证和决策程序是否规范,投资收益管理是否及时、全面、准确,投资处置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七)是否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控制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方案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决策过程及结果是否形成书面意见,是否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三)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确定,是否签订合同; (四)是否按照经审批的投资计划进行建设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如有投资概算调整,是否按照规定报批。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超计划使用建设资金的现象; (五)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按照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合同控制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对外签订合同是否经授权审批,是否存在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现象; (三)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价款结算等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是否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包括合同的登记、保管、归档和统计等; (五)是否建立财务部门与合同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六)合同纠纷、违约责任的处理是否按约定条款或依法进行,处理是否及时。 第五章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完成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后,审计部门应当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包括:审计目标、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的审计结论、意见、建议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经校长签批后,印发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审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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