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广大教职工潜心育人、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工作热情,积极为学校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和智慧,进一步营造尊重人才和尊重劳动的良好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法规文件以及学校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荣誉设置和表彰奖励应服务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符合学校工作实际,体现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 (三)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四)坚持业绩贡献的原则。 第三条 表彰奖励对象必须是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集体。 第二章 荣誉体系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荣誉体系分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和部门级等四个等级。 (一)国家级荣誉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加盖公章颁发证书的荣誉。 (二)省部级荣誉是指:省委、省政府以及中央部委加盖公章颁发证书的荣誉;省教育厅等省直单位加盖公章颁发证书的荣誉。 (三)校级荣誉是指:学校设置,加盖学校党委或学校公章颁发证书的荣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设置(调整)和及时设置。目前学校设置的校级荣誉见附件。 (四)部门级荣誉是指:学校二级单位设置,加盖二级单位公章颁发证书的荣誉。 第五条 校级荣誉须由分管校领导牵头从严进行论证,业务归口部门制定荣誉评选办法,广泛征求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实施。 部门级荣誉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从严设置和管理,由二级单位制定评选办法并自行组织实施。 第三章 荣誉推选 第六条 各级各类荣誉推选要坚持民主推荐,公开评选的原则,严格资格审查,按照评选办法和评选条件,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考察,逐级公示,产生候选单位和候选人。 第七条 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各级各类荣誉推选,推荐部门须严把政治关和师德关,归口部门应就推荐人选在师德师风、学术规范、教学纪律等方面的表现和年度考核结果等征求多方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拟推选名单,应当听取学校纪委办公室的意见,科级以上干部,同时征求学校党委组织部意见。 第八条 主动接受监督。各级各类荣誉推选,依据学校《关于实行重大事项报备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归口部门须事前向学校纪委办公室进行报备,主动接受纪委办公室等学校有关部门及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九条 公示。各级各类荣誉推选,对拟推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一旦发现候选单位或个人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师德师风问题,一律取消推荐资格。 第十条 省部级以上荣誉推荐程序: (一)人选推荐。各业务归口部门根据上级文件要求,通过各单位推选的方式产生推荐人选,并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二)评审。各业务归口部门组织对合格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形成推荐人选建议名单。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或通过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表决; (三)学校审定。对推荐人选建议名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确定最终推荐人选后,进行公示、上报。 第十一条 校级荣誉评选程序: (一)人选推荐。学校各二级单位根据荣誉评选办法和相应工作通知,做好基层推选,并向各业务归口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审。各业务归口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和开展荣誉评审,形成推荐人选建议名单。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或通过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表决; (三)学校审定。对推荐人选建议名单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确定最终推荐人选后,进行公示、实施。 第十二条 部门级荣誉评选须依据本办法制定评选办法或实施细则,并向有关部门报备,由二级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工获得荣誉的表彰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获得荣誉的表彰奖励实行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一)定期奖励是对年度某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从而获得荣誉的教职工和集体进行的表彰奖励,一般以年度为周期,在“七一”“五四”、教师节、教学科研工作会议等重要节日或时间节点规模性进行,具体时间可根据工作特点、荣誉情况等确定。 (二)及时奖励是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从而获得荣誉的教职工和集体进行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在工作完成年度内进行,体现导向性和时效性。 第十五条 对获得校级荣誉的集体和个人,学校优先作为省部级以上荣誉的推荐候选对象。对不同级别的获奖单位和个人,学校分层次进行宣传报道,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形成崇尚模范、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合理运用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将荣誉称号作为教职工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继续培养等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荣誉评选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各级各类荣誉评选办法要依据本办法总体要求制定,要充分体现荣誉的价值导向,推进荣誉制度真正回归到激发教职工荣誉感的本位。 第十八条 学校各级各类荣誉评选办法须包括荣誉名称、评选范围及名额、评选周期,评选标准、表彰奖励形式和评选程序等方面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黑龙江工程学院荣誉体系 附件: 黑龙江工程学院荣誉体系 一、党建类 1.优秀共产党员。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共产党员,对模范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进行表彰,颁发亚博vip88的荣誉证书、奖金或奖品。业务归口部门:党委组织部。 2.优秀党务工作者。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党务工作者,对政治标准高,具有较高党务工作水平,模范履行党建工作职责,在本职岗位上作出显著成绩;党性强,作风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的党员进行表彰,颁发亚博vip88的荣誉证书、奖金或奖品。业务归口部门:党委组织部。 3.先进基层党组织。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先进基层党组织,对党建工作成效得到党员群众肯定,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组织力强的基层党组织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和奖金。业务归口部门:党委组织部。 二、教学科研类 4.优秀教师。学校每年评选一次优秀教师,对在教书育人工作中涌现出来的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优秀教师典型进行表彰,颁发亚博vip88的荣誉证书。业务归口部门:教务处。 5.教学名师。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教学名师,对长期从事一线教学工作,为人师表,师德高尚,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有重要创新,教学成果和教育质量突出,师生公认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教师进行表彰,颁发亚博vip88的荣誉证书。业务归口部门:教务处。 6.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学校每四年评选一次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对各年度科研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良好,科研成果丰硕,积极推进成果转化应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二级院(部)进行表彰,颁发亚博vip88的荣誉证书。业务归口部门:科研处。 7.优秀科研工作者。学校每四年评选一次优秀科研工作者,对积极投身于科研工作,崇尚科学、求真务实、学风端正,具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在科研项目、学术论文、科研奖励、国家专利以及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突出业绩的教师进行表彰,颁发亚博vip88的荣誉证书。业务归口部门:科研处。 8.科研管理先进个人。学校每四年评选一次科研管理先进个人,对熟悉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熟练掌握科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作风正派,在科研管理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从事科研管理工作的个人进行表彰,颁发亚博vip88的荣誉证书。业务归口部门:科研处。 三、群团类 9.优秀辅导员。学校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对模范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政治信念坚定,师德师风优良,业务能力过硬,育人实效突出,敢于担当作为,学生满意度和认可度高的辅导员进行表彰,颁发亚博vip88的荣誉证书。业务归口部门:学生工作部。 10.青年五四奖章。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 “黑龙江工程学院青年五四奖章”,对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拥有先进个人事迹,在本职岗位上求真务实,成果显著的青年教师进行表彰,颁发亚博vip88的荣誉证书。业务归口部门:校团委。 11.先进分工会。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先进分工会,对分工会工作得到会员的充分肯定,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功能,二级教代会机制健全,“职工小家”建设成效显著的分工会组织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和物质奖励。业务归口部门:校工会。 12.工会活动积极分子。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工会活动积极分子,对于思想品德素质高,较好完成本职工作,热心工会工作,带头参加各项工会活动的工会会员进行表彰,颁发亚博vip88的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业务归口部门:校工会。 13.优秀工会干部。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工会干部,对于政治素质高,工会业务能力强,模范履行工会工作职责,勇于担当,工作成绩突出,清正廉洁,作风民主,受到教职工广泛拥护的工会干部进行表彰,颁发亚博vip88的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业务归口部门:校工会。 四、综合类 14.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学校每年评选一次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对积极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体制机制健全,师德建设有计划,师德培育涵养常态化,师德考核评价规范化,育人氛围良好,育人成效显著的集体进行表彰,颁发亚博vip88的荣誉证书。业务归口部门:教师发展中心。 15.师德先进个人。学校每年评选一次师德先进个人,对模范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育人事迹突出,育人成效显著,师德师风建设方面作出表率的教师进行表彰,颁发亚博vip88的荣誉证书。业务归口部门:教师发展中心。 16.从教三十年纪念奖。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从教三十年纪念奖,对教龄满 30 年以上的教师进行表彰,颁发纪念牌。业务归口部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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