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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关于听课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7日    点击数: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为加强课堂教学建设,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深入解决“四风”突出问题有关规定》《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和学校《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应用型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听课工作要坚持以下主要原则:坚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教师确立科学的育人目标,确保课程教学的正确方向,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坚守好讲台主阵地;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目标导向,引导教师“五育”并举,以学生学习实效和成长增值为课程教学主要目标;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的评价为依据,引导教师持续改进工作,深入推进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三条  听课主要人员

学校党政领导;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教师发展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督学、督导;学院(系部)党政领导、教研室(系)主任、专业负责人、同行教师等。

第四条  听课范围及对象

听课范围及对象原则上应覆盖每学期承担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和计划安排的所有课程。

(一)学校党政领导、督学、校级教学督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听课对象在全校范围内选定。

(二)各院(系部)党政领导、二级督导听课对象在本院(系部)范围内选定。

(三)教研室(系)主任、专业负责人、同行教师听课对象原则上应为本教研室(系)、本专业任课教师及开设的课程。

第五条  听课任务

全面考教师教学纪律,教学态度、教学准备,学生出勤及课堂表现等情况;巡查教学环境、教学设备和教学组织等;重点考查评价教师师德师风表现、课程设计、教学设计、教学效果、教学特色,推荐优秀教学范例。

第六条  听课时(次)数

(一)校领导带头坚持听课。主管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8学时;其他校级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4学时。

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和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每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每人每学期至少听1次课。

(二)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教师发展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

(三)院(系部)党政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其中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领导班子每位成员,在一个任期内要对本部门所有授课教师做到听课全覆盖。

(四)教研室(系)主任、专业负责人及同行教师听课时(次)数由各学院(系部)设定,原则上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五)督学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校级教学督导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5学时,二级督导组听课应覆盖本单位学期内承担的所有教学任务以及所有的任课教师。

第七条  听课形式

采取随机听课、重点听课、跟踪听课等方式进行,视具体情况,可以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方式听课。听课人员根据学期教学进程表和课程表制定听课计划,确定课程、任课教师和时间。各院(系部)亦可组织集体听课、集体评议等方式进行听课。

第八条  听课要求

(一)尊重授课教师,遵守课堂纪律。

(二)听课前不需事先通知任课教师,被听课教师不得拒绝听课。

(三)每次至少要完整听完1节课,填写《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客观公正地进行教学评价,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听课人员可利用课间休息或课后收集学生意见和建议,及时与教师交流反馈。

(五)听课人员听课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教师发展中心或相关院(系部)反映。

第九条  组织实施

(一)教师发展中心每学期制定听课计划,按校、院(系部)两级组织实施听课。学校党政领导听课由教师发展中心会同学校党政办公室组织;督学、校级督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听课由教师发展中心组织;院(系部)党政领导、二级督导、教研室(系)主任、同行教师等人员听课由各院(系部)组织。

(二)各学院(系部)应认真组织。重点跟踪关注青年教师、新入职教师、外聘教师、教学评价排名靠后的教师等,以及实施教学改革的课程、建设立项的课程和新开设的课程等。

(三)每学期结束,学校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评价表》由教师发展中心收集、存档;学院(系部)的《评价表》由所在部门收集、存档,并在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将听课统计结果报教师发展中心;督学、督导人员每月将督导听课情况汇总报教师发展中心,《评价表》由教师发展中心收集、存档。

(四)教师发展中心应及时整理听课评价结果以及意见与建议,发布月报,并反馈至各院(系部)和相关部门。

(五)每学期末,各院(系部)须认真总结学期听课工作情况,形成报告,报教师发展中心存档。教师发展中心汇总并撰写学校学期听课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第十条  评价结果运用

教师课程教学评价结果作为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评奖评优等方面的重要参考指标。教师要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积极推进成果导向教育,改革课堂教学方式方法,全面加强课程的教学设计,促进由“教”向“学”转变的学习革命,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让课堂更有品质。

听课工作的执行与落实情况将作为学院(系部)教学工作考核的指标。各院(系部)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强化听课评价结果的运用,持续改进教学工作,及时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对教学评价排名靠后的教师要采取帮扶措施,对学习氛围不浓的班级加强引导,对育人效果不明显的课程进行整改等。教师发展中心将组织督学督导专家进行跟踪复查。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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