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素质师资队伍建设,全面落实人才强校战略,促进师资队伍的国际化、多元化,加大外籍教师的引进力度,规范外籍教师的聘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主席令〔2012〕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37号)、《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外专发〔2015〕186号)、《地方所属高等学校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管理办法》(外专发120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外专发〔2017〕3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黑人社函[2016]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以及交流访问等工作的外籍教师。我校的外籍教师主要包括: (一)外籍专家:与我校签订正式的工作合同,主要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学科建设等任务的外籍教师。 (二)语言类外籍教师:与我校签订正式工作合同,主要承担讲授本族语言教学工作的外籍教师。 (三)中外合作办学外籍教师:与我校签订正式工作合同,依托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聘请的承担相应课程教学任务的外籍教师。 (四):根据工作需要或合作协议,邀请或由合作院校派遣来我校进行教学、科研、学术交流与访问的外籍教师。 第二章 聘用基本条件 第三条 外籍教师聘用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黑龙江工程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中华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对华友好。 (二)无法律纠纷,无犯罪记录,无学术不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与邪教组织无关联。 (三)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聘任资格: 外籍专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能够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经历、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够承担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以及团队建设等工作。 语言类外籍教师一般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具有2年以上外国语言、外国文学的教学经历,在外国语言、外国文学以及相关学科方面有较高的造诣,口齿清晰、语音语调规范,一般只承担教学任务。 中外合作办学、校际交流外籍教师聘任资格,按照相关合作协议、项目任务书等执行。 第三章 聘用程序 聘用部门根据学校和部门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制定、校际交流外籍教师的聘用计划,经学校职能部门审核、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开展后续聘用工作。 聘用部门负责审核外籍专家、语言类外籍教师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政治立场、宗教信仰、师德师风、学术业绩以及学术道德等聘用资格,确保聘用人员信息的真实性,防止弄虚作假,切实承担审核责任。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的外事材料审核、签订聘用合同,并负责为各类外籍教师办理外专局网站材料审批及纸质材料递交。具体工作内容见、语言类外籍教师、校际交流外籍教师聘任与在校期间管理工作流程”。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由外方驻华机构提供教师资源,国际教育学院会同相关专业二级学院(系、部)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外籍教师进行教学资格审核,并与国际交流合作处共同拟定中外合作办学外籍教师聘用合同;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签署中外合作办学外籍教师聘用合同并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外籍教师“外国人来华工作”资格审核和对外材料审批。具体工作内容见“黑龙江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外籍教师聘任与在校期间管理工作流程”。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外籍教师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按照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聘用部门负责外籍专家、语言类外籍教师、校际交流外籍教师在校期间教学、科研合作具体工作的实施,聘用部门须将各类外籍教师纳入本单位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并参与专业教研活动,同时加强师德教育,加强意识形态等方面的把关,建立聘用部门领导联系制,由1名主要领导负责,并至少有1名本单位专业教师作为联系人,以便在工作、生活上予以协助负责各类外籍教师入校后办理派出所住宿登记和出入境居留许可,住宿和生活管理服务,以及出现突发情况时与相关外事部门的协调。 外籍教师被学校聘任后,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将已聘任外籍教师的信息转交相关,由二级教学院(系、部)负责外籍教师助理配备、教学任务的安排;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外籍教师在校的住宿和生活管理服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外籍教师入校后办理派出所住宿登记和出入境居留许可,以及出现突发情况时与相关外事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第八条 外籍教师在聘期内应按照合同所规定的工作计划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外籍教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黑龙江工程学院的规章制度等各项规定,在聘期内如不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职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 外籍教师应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在教育教学中不得进行宗教活动,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和不得在校园传教的规定。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给予解聘处理。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条 外籍教师的薪酬待遇一般执行协议工资制,学校根据其国际影响力、实际业务水平、承担的工作任务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协议工资标准,个人所得税自行承担。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聘用外籍教师的薪酬待遇从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经费中支出。 校际交流外籍教师的薪酬待遇由聘用部门按照财务相关规定,从相关经费中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非教师岗位上聘用的外籍员工,其聘用管理、薪酬待遇参照本办法执行。学校聘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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