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学校国际化进程,吸引更多国际优秀学生来我校学习,激发广大国际学生学习的热情,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我校国际学生的招生规模,提高国际学生的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42号令)及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已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本科生)和非学历教育(汉语言进修生,需六个月以上含)的外国籍学生。 第二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 第三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分a、b、c三类,实行不同的奖励标准。 1.a类(新生奖学金):用以奖励来我校学习的优秀国际学生新生。类别分为: 国际学生(本科学历生)新生奖学金:入学每人发放奖学金5000元人民币; 国际学生(汉语言进修生)新生奖学金:入学每人发放奖学金2000元人民币。 最长资助期限为:仅为入学当年发放。 2.b类(在校本科学历生):用以奖励已在我校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优秀在校国际学生,等级分为: 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5000元;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7500元;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0元;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500元。 最长资助期限为:原则上为学制4年内,已获得b类奖学金的国际学生通过下一学年评审后可继续获得资助,直至按期毕业。 3.c类(在校汉语言进修生):用以奖励已在我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汉语言进修生,需六个月以上含),按照hsk(汉语水平考试)考试等级给出奖励: hsk二级:每人300元; hsk三级:每人500元; hsk四级:每人800元; hsk五级:每人1200元; hsk六级:每人2000元。 最长资助期限为:1年,已获得c类奖学金的国际学生通过下一学期评审后可继续获得资助,直至按期结业。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际学生奖学金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请人须有外国国籍,对华友好,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2.申请人未同时获得国家其他各类奖学金; 3.a类奖学金申请人,须入学成绩优异,符合学校录取的各项规定;b类和c类奖学金申请人须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在校内外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为。 (二)具体条件 1.a类奖学金主要依据学生入学成绩择优评定; 2.b类和c类奖学金主要依据“学习成绩”、“学习态度”和“综合表现”三个方面评定。 (1)学习成绩 b类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各科平均成绩须达到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考查课成绩良以上; 一等奖学金各科平均成绩须达到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考查课成绩良以上; 二等奖学金各科平均成绩须达到7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考查课成绩中以上; 三等奖学金各科平均成绩须达到7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考查课成绩中以上。 以上成绩均为学生首次考试成绩,补考和重修成绩不作为参评依据。 c类奖学金: 按照hsk(汉语水平考试)的过级成绩确定。 (2)学习态度 学习勤奋,态度端正,出勤良好,无旷课。 (3)综合表现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黑龙江工程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人民的民族习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奖学金申请及评定过程 (一)奖学金申请 1.申请时间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我校国际学生,对于申请a类奖学金的国际学生,入学后两周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申请材料;对于申请b类奖学金的国际学生,每学年开学两周内向专业所在学院(系)提交申请材料;对于申请c类奖学金的国际学生,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申请材料。不在规定时间提交申请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奖学金评选资格。 2.申请材料 a类奖学金申请者需提供:护照复印件、健康证明(或健康诊断书)、经公证的学历证明与成绩单复印件、转学证明(其他高校转入的学生需提供)、hsk考试4级及以上证明(本科学历生需提供);b类奖学金申请者需提供上一学年考试成绩单,以及专业所在学院(系)对该生“学习态度”和“综合表现”的推荐证明;c类奖学金申请者需提供hsk考试等级证明,以及国际教育学院对该生“学习态度”和“综合表现”推荐证明。 (二)奖学金审核及评定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对a类和c类奖学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相关专业院(系)负责对b类奖学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学生材料由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共同审核,并上报学校领导审批,审核及评定工作于开学一个月内完成。 (三)奖学金公示与发放 国际教育学院将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园网公示一周,公示结束后,国际教育学院向财务处提交奖学金发放申请,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国际学生奖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条 对于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的a类奖学金获得者,将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收回a类奖学金;对于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的b类和c类奖学金获得者,将取消当年奖学金的评审资格。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评选奖学金资格: 1.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2.散布对华不友好言论,做出对华不友好行为; 3.参与非法社团组织活动,非法集会、结社、传教等; 4.休学或保留学籍; 5.欠费并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6.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迟到、旷课及不认真完成教学任务等。 第七条 对于在我校学习的本科国际学生,如果第一学年因个人原因提出转学申请的学生,须返还全部a类奖学金;如果第二学年或第三学年因个人原因提出转学申请的学生,须返a类奖学金的50%。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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