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黑龙江工程学院委员会的全体党员。 第二章 党费收缴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以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在职人员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采用“四加”“五减”方法计算。其中,“四加”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五减”的项目包括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党员在党费计算基数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具体比例为: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四)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二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自愿一次再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部分,全部上缴中央,参照大额党费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统称二级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学校党委组织部逐级转交至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大额党费不再交入学校党费账户。 第三章 党费使用第十三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有计划使用、有重点安排,充分发挥党费使用效能。 第十四条 使用党费要向基层倾斜。学校党委每年将全校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40%上缴上级党组织。40%留存学校党委作为校管党费,20%下拨二级党组织。 第十五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具体列支项目包括: (一)开展党内重大专项教育相关费用。 (二)日常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讲课费、资料费等。 (三)订阅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党务工作文书材料等费用。 (四)开展“三会一课”、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费用。 (五)党内表彰奖品、证书,以及帮扶慰问困难党员和群众的慰问品等相关费用。 (六)购买党徽党旗,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七)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票据、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讨论决定过程要做好记录,必要时形成文书材料,以备检查。 第十七条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第十八条 明确管理主体和管理权限。校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留存基层党费由二级党组织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实行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分离。党费的使用审批由管理主体负责,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处代办。 (一)专人签字。校管党费使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签字审核,基层留存党费由二级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后,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审批备案,财务处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支付。支付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 (二)专设账户。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三)专人管理。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应当每年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二级党组织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定期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委托审计处开展党费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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