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兵役登记工作,增强各级组织和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意识,推进征兵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运行,根据国家征兵相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征兵办、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黑龙江省兵役登记暂行办法》。请各院系负责宣传通知到所有适龄学生,做到100%兵役登记。
一、兵役登记目的
兵役登记,是对符合服兵役年龄公民进行的注册管理,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兵役工作制度,是适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目的是掌握适龄公民数、质量及分布情况,摸清适龄公民的政治、身体和文化状况,依法确定应征、免征、缓征、不得征集等结论,并从中选定预征对象,为年度征兵工作做好准备。
二、兵役登记对象
兵役登记的对象为,本校内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含在我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大学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本人自愿应征的,也可进行兵役登记。每年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适龄公民,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zfbzb。gov。cn)进行兵役登记,到户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进行现场确认或核验,我校在校生也可在道外区武装部进行现场确认或核验。联系人:万参谋:15546133331。
三、兵役登记时间
兵役登记时间为每年1月1日开始,6月30日结束。
四、兵役登记流程
1、按照兵役登记通告要求,登陆“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下载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并携带户口薄、身份证、毕(肄) 业证 (学历证明)等材料,前往道外武装部进行现场确认。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前往的,可委托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学校代为确认。
2、在我校进行兵役登记的学生需到道外武装部进行初考初检,主要包括政治初考和体格初检。
政治初考:主要查验适龄公民户口簿、学历证书,了解本人及家庭基本情况;
体格初检:主要对适龄公民进行身体目测和病史询问。
3、根据初考初检情况,填写《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依法作出应征、缓征、免征、不得征集等结论,发放《兵役登记证》。《兵役登记证》由适龄公民本人保管,是适龄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并获取相应权利的凭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或变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县级兵役机关申请补发。
五、兵役登记后适龄公民的义务
在履行兵役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填报、反映本人情况。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的时间应当视为出勤。
已进行兵役登记符合服兵役条件未被征集服现役的适龄公民,大学毕业生在24 周岁前,高中毕业生在22 周岁前,初中毕业生在20周岁前,每年应持《兵役登记证》到发证兵役登记站进行核验。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前往的,可委托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学校代为核验,并将结果通知本人。
经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变更户口所在地、住地或就业单位,应当持《兵役登记证》及时到县级兵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六、兵役登记情况查验制度
本省对适龄公民实行兵役登记情况查验制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在学生毕业离校时,有关部门在办理公民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出国(境)等相关手续时,应当查验适龄公民兵役登记情况,未进行登记的,应提示督促其依法履行兵役登记义务,同时通报县级兵役机关。
普通高等学校应在《录取通知书》上注明“凡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入学前应进行兵役登记,报名时须携带《兵役登记证》或兵役登记相关证明”字样。大学新生报到时应查验《兵役登记证》或兵役机关出具的兵役登记相关证明。原则上,户籍为省内的学生未进行兵役登记或不能出具相关证明的,不得为其办理入学登记手续;被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外省户籍男性学生未进行兵役登记或不能出具相关证明的,应在第二学年开学前返回原籍补办兵役登记手续,开学时出具相关的兵役登记证明;外省转入学生应提供兵役登记相关证明。
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男性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参加兵役登记,可以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在其户籍信息中注明“拒绝兵役登记”。
对拒绝完成兵役登记工作、阻挠或妨碍公民参加役登记、填报虛假兵役登记信息的单位,县级以上兵役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据《兵役法》和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兵役登记证》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样式,由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制。
武装部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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