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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百科·普法词条|隐私权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1日    点击数:

 中文名:隐私权

 

英文名:privacy right

 

类别:民法

 

概述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一、隐私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据此,隐私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权利,其主体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第二,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个人信息,也称个人情报资料、个人资讯,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个人领域,也称私人空间,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第三,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二、隐私权的内容

 

(一)隐私隐瞒权

 

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进行隐瞒,使之不为人所知。这种隐瞒,不是不诚实的表现,而是维护自己的人格利益的需要。个人隐私一旦不经隐瞒泄露出去,可能有损其人格尊严,难以保护其人格利益。

 

(二)隐私利用权

 

自然人对于自己的个人资讯可以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这种利用是自我利用,而不是他人利用。

 

(三)隐私维护权

 

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四)隐私支配权

 

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可以公开部分隐私,准许他人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

 

三、禁止实施的侵害隐私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了六种禁止实施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或者获得隐私权人明确同意的行为,无论涉及何种隐私,都不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这些骚扰电话、骚扰短信、骚扰电邮等侵害了个人的生活安宁,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害。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隐私权保护的私密空间包括具体的私人空间和抽象的私人空间。前者如个人住宅、宾馆房间、旅客行李、学生书包、个人通信等,后者专指日记,即思想空间。凡是对私密空间进行搜查、进入、窥视等,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私密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等。对此进行拍摄、窥视、窃听、公开,都构成侵害私人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身体的私密部位也属于隐私,是身体隐私,例如生殖器和性感部位。拍摄或者窥视他人身体私密部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私密信息是关于自然人个人的隐私信息,获取、删除、公开、买卖他人的私密信息,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这是兜底条款,凡是侵害私人生活安宁、私密信息、私密活动、私密空间、身体隐私等的行为,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9条还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四、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3条、第1039条。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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