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工程院发〔2019〕35号 各二级学院,各系、部、处及直属单位: 《黑龙江工程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经2019年第十九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发出 |
黑龙江工程学院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育部 教财[2008]12号)及《黑龙江工程学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黑工程院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三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对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预算管理审计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规定,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三)预算调整依据是否充分,预算调整项目是否明确,调整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是否制订切实可行的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三)是否按预算目标组织并及时上缴预算收入,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预算收入; (四)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有无无证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收费不开票据等问题; (五)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 第六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和用途开支; (二)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支出的分类、确认标准、计价方法是否准确; (三)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列支出、挤占、挪用、滥发钱物、损失浪费等行为; (四)专项资金、代管经费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支出行为。 第三章 决算审计 第七条 决算审计是对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的审查和评价。 第八条 决算报表审计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的编报原则、方法、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报表是否真实、完整、准确,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 (二)财务分析是否准确反映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九条 资产审计主要内容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应收及预付款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存货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按规定及时调整和处理; (五)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条 负债审计主要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二)各项负债分类是否准确,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四)债务是否控制在适当规模,是否存在潜在财务风险。 第十一条 净资产审计主要内容 (一)净资产的存在、变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有无编造或隐瞒长期资产占用、净资产余额及增减变化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 收入与支出审计,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执行。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及时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报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提供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一)预算、决算编制和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和文件; (二)已批准的预算方案,包括预算编制方案、分配方案、调整方案;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数据资料,包括下属单位的上报数据、历史年度预决算数据、对应列支项目明细等; (三)与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相关专项统计调查表等; (四)被审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其编制说明(含电子数据)、年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及有关的重要经济合同、会议记录等; (五)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经校长审批后抄送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审计处可以使用第三方出具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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