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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关于印发《基建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3日    点击数:

各二级学院,各系、部、处及直属单位:

《黑龙江工程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经2019年第十九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发出

 

 

黑龙江工程学院基建 修缮工程项目

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建、修缮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内部审计准则》以及《黑龙江工程学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修订)》黑工程院发[2019]1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工程项目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三条  学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一)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审计处备案,审计处抽审;

(二)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一般由审计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审核

1.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需有报修表、现场勘察记录、校领导审批的校内采购申报表;报请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的记录及批示);

2.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是否落实;

3.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及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4.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实行招投标工程项目其招标文件是否完整、合规,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招标(工程招标部门制定招标文件并且内容完整;具体项目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制作工程量清单、审计处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根据工程量清单审定招标控制价;中标价一般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

5.工程承包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签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工程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6.与设计、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二)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核

1.征地、拆迁及通路、通水、通电、场地平整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调整概算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3.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4.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5.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三)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审核

1.工程清单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 清单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根据审核完成的招标图纸,准确计算图纸工程量;

3. 专业类别套用是否正确,取费选择是否与专业工程类别的选择一致;

4. 计价定额套用是否规范;

5. 项目措施费用是否合理,是否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下形成的施工组织设定来确定合理的专业措施费用;

6. 材料单价选择是否公正,材料单价选择上是否采用政府指导价,对于没有指导价的材料是否对于询价结果的公正性与合理性进行了推敲。

(四)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

1.工程结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投标口径;

2.工程量是否真实,定额套用是否合理,各项取费是否准确、合规;

3.工程变更签证单、设备材料购货凭证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工程验收手续是否齐备;
    4.工程交付使用的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5.是否履行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奖罚等规定;

6.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合理、正确,审定实际工程造价金额。

第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并将工程竣工结算书及有关竣工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送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单位送达的资料进行核对初审,确认资料完整、真实后出具初核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审计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送交资料应填写《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资料交接清单》。其中工程预算金额在10 000元以下的项目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按第四条(四)项内容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及资料报审计处。

(三)审计处对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的送审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后组织实施审计;

(四)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计时,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及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文件,概算调整文件,设计文件及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二)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及编制底稿;

(三)施工图纸,竣工图纸;

(四)工程招、投标书,招标答疑、询标、图纸会审纪要及其他会议纪要;

(五)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

(六)工程变更签证联系单(签证单含量和价、变更说明含初期原因和最终影响);施工用水电情况;暂列金使用情况说明;

(七)开、竣工报告,地质勘探资料,打桩、地质勘探等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工程验收材料,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结等;

(八)主要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出厂合格证书、供应商及有关验收资料;

(九)基建工程验收后质量评定书;

(十)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  报送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文件、报表和资料应真实、完整,不多报,不漏报;对于施工单位在结算书中漏报的项目,如漏报项目金额占上报结算的10%以上(含10%),可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补报:如漏报项目金额占上报结算的10%以下,漏报者应承担全部不利后果,不予补报。

第八条  工程审计应自送审资料审核合格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经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手续办理前,工程付款应按规定留足尾款,付款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的85%。特殊情况或特殊行业需上调支付比例的,由项目管理单位、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并经校长签字同意。

第十条  为维护审计工作的严肃性,确保学校的权益,对违反审计规定,无故抵制、拖延、阻挠审计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应当视情向有关学校领导汇报或向有关部门负责人反馈,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黑龙江工程学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修订)》等有关文件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基建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黑工程院发[2015]10号文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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