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工程学院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我校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结算,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黑财库[2014]9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财政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具有一般银行卡所具有的授信消费等共同属性,同时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一)可用公务卡结算的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其他交通费等。 (二)凡国家和省级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件1)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所有公务支出,均可优先选择转账yb体育官方的支付方式。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书报杂志费、汽车票、火车票。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四条 公务卡仅限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五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学校财务部门只办理公务支出报销手续,不办理个人支出报销手续,也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发的一切责任。 第六条 公务卡按照“职工个人申请并签约领用合约、所在单位审核、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由个人向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七条 职工新增、调动和退休等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本人应及时到签约银行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销卡等手续。 第八条 公务卡及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毁损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三章 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结算坚持先刷卡消费、后结算还款的使用流程。 第十条 发生公务支出并通过公务卡结算的,需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持卡人签名的pos机小票或网上交易的银行对账单)和原始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持卡人应至少在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的7个工作日前到财务部门办理公务消费支出的报销还款手续,以免因逾期还款给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 第十二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的报销款项退回财务部门。 第十三条 因农村或野外科考、调研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财务部门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所发生的公务卡支出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校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事项;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票据、消费清单)、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相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持卡人因个人原因未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还款,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消费。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协助学校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 2.督促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手续; 3.审核持卡人提供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并作好账务处理和银行对账工作。 第十六条 持卡人的职责: 1.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产生的公务卡相关费用; 2.执行公务所发生的支出,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学校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3.及时归还公务卡内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的,应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4.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及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严禁财务部门查询、泄露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套取现金、拖欠还款。违反规定者,学校可依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附件: 黑龙江省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公务卡支付项目 | 备注 | 01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旅费等支出。 | 0101 | 住宿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 | 0102 | 旅费 | 指飞机票、火车票费用。 | 02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餐饮费、住宿费等支出。 | 03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等支出。 | 0301 | 日常办公用品支出 | 包括笔、墨、纸张等正常办公用品。 | 0302 | 办公设备维护支出 | 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的维修维护。 | 04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单位公务用车支出 | 0401 | 燃料费 | 指公务用车加油费。 | 0402 | 维修费 | 指小额维修和保养性维修支出。 | 05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06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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