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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和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0日    点击数:

黑龙江工程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和大类招生

专业分流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为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尊重学生个性发展需要,使学生个人理想、兴趣爱好与所学专业有机结合,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发展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  遵循人才培养符合社会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第三条 遵循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遵循质量保证,确保转入或大类招生分流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第二章  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1.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在校学生,在校期间无处分或已解除,无不及格、补考记录的,且符合转入学院转专业实施办法限定条件者。

2.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因留(降)级、休学期满复学以后原专业发生变化者。

4.大学生创业休学期间,能够证明其取得实质性的阶段成果,并基于未来继续创业需要者。

5.入伍保留学籍后正常退役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1.低录取批次转入高录取批次的学生。

2.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含民族预科生、专升本、高本贯通、委培、定向、中外联合办学的学生等)。

3.艺术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专业。

4.在校期间已完成一次转专业的学生。

5.高考考生类别为理工类的学生可转入文史类专业,文史类的学生原则上不可转入理工类专业。

6.正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7.因降级等原因,第二次进入第二学期或第三学期学习的学生。
    8.因考试作弊或其他违纪行为受到过学校处分的学生。

第三章  转专业的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因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转专业

1.各学院成立转专业领导小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组长由院长担任。

2.各专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专业的转专业实施细则,并以学院为单位报送教务处备案后,学院负责公布。

3.各专业成立转专业考核小组,根据各专业的转专业实施细则,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遴选,择优确定拟转入专业学生名单,学院网站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4.各专业根据专业师资力量、实验室条件、学生就业情况等,科学拟定可接收转专业人数,原则上接收人数不超过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10%。

5.第二学期或第三学期开学初,申请转专业学生参照拟转入专业的实施细则,符合专业报名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到拟转入学院报名、参加考核。未参加报名、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资格。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转专业

1.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等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须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相关医疗诊断。

2.因留(降)级、休学期满复学以后原专业发生变化者,须由转入学院组织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

3.因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休学创业后复学申请转专业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转入学院组织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

4.因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申请转专业的,须提供退役证明。

第九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须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及提供相关证明,由转出、转入学院签署意见,由转入学院汇总后,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程序

第十条 实施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的各学院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的宣传、政策解读和具体实施,组长由院长担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仅可参加一次分流,已分流者不可再次分流。

第十一条 实施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的学院负责制定本学院的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方案,经向学生公示无异议后,在专业分流前一学期以学院正式文件形式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公布。

第十二条 实施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的时间原则上为第三学期开学初,实施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的学院,按制定的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方案组织分流工作,对分流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学院须将《黑龙江工程学院本科生大类招生专业分流情况统计表》(含转专业转入的学生)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转专业和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后的学生管理

第十三条 教务处审核转专业和大类招生专业分流情况,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将转专业和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结果文件转发校内相关部门。转专业学生进入新专业学习,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学生原则上第四学期进入分流后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 转专业和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完成后,各学院与学校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办理学生交接手续。各学院可根据转专业后班级人数变化,进行班级的新设、合并等工作,报教务处审核后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进入新专业后,按照新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后续费用。

第十六条  自进入新专业的学期开始,学生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按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转入学院进行学生成绩整理。转专业的学生在以往学期未获得的学分,可通过学分置换和课程重修完成,其中,未获得学分的必修课应重修,任意选修课可以进行学分置换。各学院要指导转专业的学生及时办理课程学分置换、重修手续及转入专业课程的学习,以达到转入专业的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转专业和大类招生分流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取消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级本科学生开始施行,原《黑龙江工程学院转专业和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实施办法(修订)》(黑工程院发〔2020〕10号)自本办法施行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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