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深化专业综合改革,完善“一体两翼”专业布局,支持和鼓励各专业加强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 第三条 面向未来,适应新经济发展需求,主动布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民生急需专业,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强化管理,优化结构,健全本科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统筹协调发展,提升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每年3-6月组织开展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工作。包括专业设置、专业预警与撤销、改变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改变专业方向或人才培养规格。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承担学校专业设置评审委员会职责,负责学校专业设置的咨询、审议,接受学校委托,根据社会发展对未来人才的需求、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现有专业布局、申报专业设置条件等情况,对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评审。 第六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所在二级学院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指导。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八条 学校鼓励二级学院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跨学科联合申报和建设新兴、交叉专业。 第九条 学校申请增设专业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还须具有详尽的调研论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2.专业面向的行业产业现状和前景分析。 3.增设专业的必要性分析。 4.人才需求分析。 5.国内、省内专业布点情况及与国内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6.同行专家、行业企业专家论证意见。 7.完成实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情况。 8.增设专业开展教学所必需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等办学条件和支撑材料。 9.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条 专业设置申报程序 1.提出申请。增设专业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教务处组织实施,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论证报告。 2.教务处组织初审,对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专业,按教育部、教育厅规定履行申报程序。 3.拟申报专业需经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审议。 4.审议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按规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四章 专业调整 第十一条 专业预警 1.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公布的预警专业。 2.未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专业。 3.学校本科专业检查、评估排名后10%的专业。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专业预警: (1)录取志愿调剂率高于15%的专业。 (2)新生报到率低于95%的专业。 (3)转专业的学生比例高于20%的专业。 (4)近三年平均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80%的专业。 5.列入预警专业名单的专业,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组织分析专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方案,限期一年内完成整改。 6.列入预警专业名单的专业,调减招生计划,连续预警2次的专业暂停招生,4年内累计3次预警的专业申请撤销。 第十二条 专业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专业建设经费投入,停止招生并申请专业撤销。 1.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较大的专业。 2.根据学校专业布局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 3.连续三次列入专业预警名单的专业。 4.连续五年停止招生的专业。 5.学校本科专业评估不合格的专业。 6.连续三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60%的专业。 第十三条 拟撤销专业经校学术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撤销专业启动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实行所在二级学院或其他部门与被分流安置教师双向选择,跨单位、跨岗位的原则上要结合工作需要,在最后一届学生毕业后方可正式离开原岗位。分流安置按如下程序办理: 1.撤销专业的教师一般应当由所在二级学院按照学科大类相近原则安置到相应教师岗位,报人事处备案;也可安置到其他岗位工作,履行校内调动程序。 2.如所在二级学院暂时无法安置相应工作,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人事处审核协调,按专业相近原则安置到其他单位相应教师岗位,也可安置到校内其他工作岗位,履行校内调动程序。 3.如校内暂时没有合适岗位,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结合意向岗位需求,由人事处审核备案并由教师发展中心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履行校内调动程序。培训期限为一年,待遇按学校相关政策实行。 4.对未申请分流安置或经培训后仍无法胜任工作的,由人事处分配岗位。不服从学校分配的,人事关系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待遇按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校内人才培养方案相似度较高的专业,进行专业合并。 第十六条 改变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需要改变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的按第三章执行。 第十七条 改变专业方向或人才培养规格。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的人才需求,改变专业方向或人才培养规格的,由教务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工程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修订)》(黑工程院教发〔2018〕13号)中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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