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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黑工程院发〔2018〕37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2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以下简称“通选课”)是指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的通识教育任意选修课程,是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开设通选课旨在完善学生知识结构、拓展学生视野、提高学生综合素养,培育学生健全品格和审美情趣,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  按照学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负责课程的规划、监督、检查和评估,开课院(系部)是课程建设的主体,具体组织、实施课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  程

第四条  通选课设置原则:

1. 坚持思想性和时代性。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课程思政,将思想政治教育元素融入课程,积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2.坚持科学性和创新性。必须客观、严谨、准确地反映人类探索自然和社会发展的规律,基于人类社会形成的基本规范和科学思想设计课程内容,并能根据社会发展新变化、科技进步新成果,及时更新和改进,做到有深度、有内涵。

3.坚持通识性和融合性。注重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能力,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注重非专业技术能力养成,注重科学教育、人文教育与工程教育的有机结合,促进学科交叉融合。

4.注重普适性和启迪性。必须“无门槛”面向全体学生,注重培养学生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培养学生创新思维,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潜能。

5.注重形成性和有效性。必须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实施成果导向教育,加强过程性评价,注重学生学习产出和学习效果增值,鼓励学生自主学习、主动学习,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  通选课设置哲学与社会,历史与传承,文学与艺术,数学与自然科学基础,工程与文化,智能与信息技术,创新与创业,经济与管理,生态文明与环境,健康与安全等10个模块。

第六条  建立通选课课程库,实施动态管理。通选课课程可以按16学时(1学分)、24学时(1.5学分)、32学时(2学分)开设。

第七条  教务处统一下达学期开课计划和任务,根据需要,遴选引进高质量在线开放课程,丰富通选课资源。开课院(系部)负责聘任教师和组织教学工作。

第三章 教  师

第八条  开课教师应具备主讲教师资格(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应为我校专门从事课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

第九条  开课教师应对所开设课程内容有较深的研究,或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具备相关开课条件。

第十条  教师每学期开设通选课不得超过2门及4门次。

第十一条  连续两次教学质量评价低于良好的开课教师,暂停该教师通选课开课资格,限期改进。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课程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负责课程教学管理,对课程的思想性和政治性负责。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须提供给学生必要的讲义(课件),为学生提供参考书目录,不得强迫学生购买相关教材和参考资料。

第十四条  各院(系部)须做好学生选课前的通知、宣传、引导和选课组织工作。课程一经学生选定,任课教师不得无故停、调、代课。

第十五条  选课人数不足20人及连续两个学期选课人数均不足30人的课程暂停开设,限期改进。

第五章 课程选修

第十六条  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选课。学生应优先选择跨学科课程,原则上不允许学生选修与本专业课程内容重复或相近课程模块的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修读5个及以上不同课程模块;非艺术类学生至少选修艺术类课程2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通选课学分,否则不予毕业。

第十九条  通选课实行网上选课。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上系统选课,课程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准更换、退选。选课人数不足的课程暂停开设,选修该课程的学生应于规定时间内改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修读在线开放课程或跨校修读的相关课程,符合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

第二十一条  凡通选课学分已修满并超出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学分,相应课程及学分在成绩单中予以记载。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通选课为考查课。任课教师应加强过程性评价考核,可以采取开卷考试、论文、报告、答辩等多种方式,学校不另行安排考核时间。

第二十三条  如果通选课与集中实践环节发生时间上的冲突,任课教师应对该部分学生布置适当的任务(作业、论文、报告等),并指导学生完成相应学习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也不计入补考门次,不进行补考,只能重新修读,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发布的有关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的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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