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人为副处级以上干部。
二、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买卖、出租房产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
情况;
(四) 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
(七)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告人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四、校党委负责受理校领导班子成员的报告;纪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各部门领导干部的报告。
五、领导干部不按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六、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要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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